修正事項:
1. 法律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來電諮詢時間從每通電話以15分鐘為上限改為「每通電話以1小時為上限」。
2. 服務項目三(電話諮詢)之問題說明:
每個計畫以15分鐘諮詢為上限修改為「每個計畫以1小時為上限」。
法律服務申請辦法全文: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edit?id=13DpxSl2T1WFfQZ_lJpM4Wu1ro37D4vHHpmHaDSsDLSk&hl=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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