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業性線上契約產生器試作贈獎活動!!!

非商業性線上契約產生器試作贈獎活動!!!

即日起,使用線上契約產生器進行案例試作練習,您將會收到《數位化工作流程指南:數位內容保護與授權》一本、精美筆記本與書籤,數量有限,快來體驗喔!

(指南已發送完畢)

試作案例:

希望森林小學舉辦家長日,希望陳阿力老師在家長日讓家長觀摩其自然科學教學,鑒於李阿賓所拍攝之動物系列圖片活潑生動,陳阿力老師決定再向李阿賓取得受其他兩張命名為「守護」與「母愛」的數位圖檔,製作教學觀摩會教材與投影片,並放置學校活動網頁中供瀏覽與下載,此外,考量觀摩人員的便利性,另印製300份紙本於當日發送。本次李阿賓說明,必須支付500元權利金,同意陳阿力老師以上述之方式使用。

使用非商業性線上契約產生器

2011/04/21

100年申請法律服務

■個案法律服務目的
為執行盤點暨法律諮詢團隊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100年度之重點工作項目,即與外部智慧財產權專業法律事務所合作,逐步將法律專業人力,從權利盤點過程必要之法律諮詢,延伸至智慧財產權管理相關及其周邊配套之法律諮詢與實務輔導,使各典藏單位獲得專業密度更高之個案法律服務。
■服務類別及注意事項
一、個案法律服務將提供「法律諮詢」、「契約研擬及撰寫」、「個案授權或盤點輔導」三種服務類型。
二、填寫方式,請依欲申請的「個案法律服務」的三種服務類型,分別填寫不同種類型,請勿填在同一申請案(不同對象視為不同申請案),否則將由團隊擇一提供服務。
三、盤點計畫本年度預估僅提供220服務時數,為了珍惜資源,「每件計畫僅提供25小時之最高上限的服務時數,超過部分之申請,將予以遞延。」
四、申請服務受理、不受理等排定服務公告
請隨時注意部落格訊息----http://iprclearance2.blogspot.com/


■100年法律服務辦法(詳細內容請 點我)
第二條        申請資格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下簡稱數典計畫)之各計畫執行單位(以下簡稱「計畫執行單位」)。
第三條       法律服務項目
一、契約研擬及撰寫
協助各計畫執行單位就數位化流程及成果之利用盡可能獲得完整之權利,依個案需求研擬並撰寫各式授權契約條款、授權契約或同意書、權利移轉或受雇人(或受聘人)所完成之職務上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歸屬契約或同意書等,總服務時數預計約135小時
二、個案授權或盤點輔導
協助盤點計畫進行盤點會客室之法律諮詢;或協助各計畫執行單位與加值應用廠商或申請利用人契約之協商與締結、提出「以自有制度進行權利盤點」之法律意見書及其他個案諮詢。每件個案輔導含諮商、意見書、契約內容撰寫或締約談判及交通時數,總服務時數預計約55小時,針對提出「以自有制度進行權利盤點」之法律意見書之法律服務,每個案至多以4小時計,如有增加時數之必要,須事先取得盤點計畫同意始得為之。
三、法律諮詢
安排每週正常上班時間提供數位典藏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問題諮詢,由各計畫執行單位透過專屬網頁線上預約,廠商應隨時檢閱線上預約狀況、排定當週個別諮詢時段及執行團隊成員,並由執行團隊成員親自聯繫申請預約之計畫執行單位;或計畫執行單位預約後自行聯繫廠商,由廠商即時排定執行團隊成員提供諮詢服務,每次諮詢以1小時為上限;廠商應整理預約名單交予盤點計畫公布。廠商每月應提供問題清單並選出諮詢法律問題其中至少5則撰寫為常見問題及回應,並提供書面及電子檔各乙份及每月諮詢紀錄統計文件書面及電子檔各乙份,供本計畫增補於盤點計畫網站專區(網址:http://aspa.teldap.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405&Itemid=271)總服務時數預計約30小時。
第四條       法律服務申請程序
一、為便於管理並符合公平公開原則,各計畫執行單位應透過法律服務申請專頁申請(申請頁面及各項法律服務申請填表範例請參考附件一),本計畫將定時公布已申請之計畫名稱、計畫執行單位、申請法律服務種類及處理狀況。
二、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律服務,可隨時申請,本計畫將會同執行團隊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除本計畫另有指示外,原則上依申請時間先後及執行團隊之專業判斷決定服務順序,不受各計畫執行單位於申請時提出之預定完成時間拘束。但執行團隊選擇先後服務對象時,應向本計畫敘明所依據之輔導標準。本計畫如不同意前述理由,得另為指示辦理,執行團隊不得拒絕。
(二)前款輔導標準條列如下:
1.
已表明有加值或授權案件之具體需求內容之計畫執行單位,為了協助加速完成前階段尚未釐清或未取得權利,得優先受理。
2.
前述「已有加值或授權案件之具體需求內容」係指,與計畫執行單位合作之廠商,已經針對特定典藏品提出加值的具體計畫或價碼
3.
如有不同分項計畫執行單位同時申請法律服務,原則上優先處理一分項及四分項計畫執行單位;但有上述1.2.之情形,不在此限。
(三)不同種類及對象之契約研擬及撰寫請分別申請,以利執行團隊評估服務時數並安排時程。...
(五)本服務項目僅提供與數位典藏工程及數位化成果加值應用直接相關之契約撰擬服務,若為其他基礎法律關係涉及數位化成果權利歸屬者(例如機關內部員工聘僱契約、數位化作業外包契約等),執行團隊僅就權利歸屬之約定部分以該基礎法律關係契約之附件形式而為研擬,對該基礎法律關係概不審閱。
三、第三條第三項之法律服務,原則上計畫執行單位應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每通電話1小時為上限;若因計畫執行單位申請踴躍,經執行團隊評估無法排入當週諮詢時,將立即於申請網頁公告並停止受理申請,請計畫執行單位於次週重新申請。
四、不符本辦法第二條之資格,或未依本條所定程序,或申請資料填寫不完整,一律不予受理,並隨本條第一項之處理情形一併公布。
第八條       個案經驗之分享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服務之計畫,均同意將個案經驗及法律諮詢問答內容,經刪除或隱藏具機密性之部分後,於本計畫及其延續計畫所舉辦之座談會、工作坊、手冊及本計畫網站專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