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9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國際基因科技公司,與中研院、國科會及中研院研究員余淑美等簽訂生技專利技術移轉授權契約,取得「植酸酵素基因轉殖水稻」研發成果,卻無法通過農委會審查進行產銷,該公司損失不貲告進法院,請求判決中研院等對其損失補償7,636萬元。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造的契約為私權關係,應該打民事官司,而非行政訴訟,裁定將本件訴訟移轉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際基因董事長曾政德不服,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國際基因主張,雙方簽訂的是「行政契約」,屬於公法上契約,所以提起損失補償的給付訴訟事件。
雖然國際基因投資生產植酸酵素研發10餘年耗資1億3,500萬元,但主動剔除一般性開支,請求法院判決中研院等應補償該公司7,636萬元。
民國82年間,中研院分子生物學研究所研究員余淑美,以植物基因轉殖水稻成功,是全球成功的首例。為此,國科會舉辦二次技術移轉招商會,但無人問津。
直到88年間,國際基因科技公司成立,與中研院簽訂「技術授權契約書」,由中研院將植物生產植酸酵素的技術授權國際基因使用,國際基因支付授權金600萬元及權利金國際基因股票15萬股給中研院。
由於余淑美是接受國科會補助研發成功,因此她的專利及非專利的智慧財產權,屬中研院、國科會與她共有。
國際基因為取得完整的植物生產植酸酵素技術,在89年7月再與中研院、國科會和余淑美等3方,簽訂「α (Alpha)澱粉水解酵素基因」的專利技術移轉授權契約,再支付權利金現金500萬及國際基因股票15萬股,且提供履約保證金30萬元。
國際基因認為,在取得與中研院、國科會等政府機關技術授權後,所研發的產品產銷應無問題,不料農委會以「生態安全」為由,多年來始終未予同意。該公司始知配合政府機關投資研發的合作目的,自始不可能實現,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金錢,皆為虛擲。因此提起本件損失補償訴訟。
曾政德表示,該公司配合政府政策推廣生技產業,12年來進行投資與研發,不遺餘力,但政府單位多頭馬車的行徑,仿如「詐騙集團的騙術」,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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