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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1

科技法翻修 要下放智財權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黃文奇/台北報導】 2011.08.26 03:38 am


行政院會昨(25)日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三大重要鬆綁方向,包括科研人員可兼任董監事;不受技術作價僅能10%的投資上限規定;下放智財權,未來屬研發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可以適時處分或收益。

此科技基本法實施12年以來最大變革,也是回應今年3月中研院結合台大、清大發布的公教分軌改革建議,這項建議呼籲政府大幅放寬公立學研機構人才的創業彈性,以留住國內科技研發人才,並將公立學校、機關 (構)的研發能量釋放給國內產業。

科技基本法的修法,主要是由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率先提出,其修法目標,是要以生技產業在內的尖端科技,鼓勵學研人員積極參與企業運作,協助產業界將基礎研發推向產業化。

中天、東洋及杏輝等投入新藥研發的生技廠商,昨天都對這次修法拍手叫好。

行政院政務委員朱敬一表示,人才鬆綁與科研成果產業化,攸關台灣未來新一波創業潮,也是台灣能否順利創造新興產業的關鍵。

修正草案明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成果,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將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草案也賦予公立學校、研究機構向大眾、企業募款後的採購彈性,明定公立學研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目前根據公教人員相關法規,服務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須技術作價投資時,持股上限為10%,出任董監事也有限制,降低創業誘因,這次修法也予以放寬。

依照此次修正案,將大幅放寬公立學研機構人才的創業彈性,明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須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相關公教人員法規限制。

不過,避免流弊,國科會主委李羅權指出,技術作價投資比率限制、得兼任職務與數額、研究人員的認定等,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

【2011/08/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原文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550436.shtml